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符合下列情形者可予以换发:
1、签发单位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3、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书。
2、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留复印件。
3、原《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复印件(存根复印件)必要时复印住院病历。
4、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联(已落户的提供正联)。
5、新生儿姓名未(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者,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证明。
6、其它(根据具体换发原因提供相关材料)
友情提示:须孩子父母双方均到场
咨询电话:0531—84212761 8424719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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